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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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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及贯彻全运会保障措施的通知  

鲁环发[2009]42  

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要求,结合《第十一届全运会山东省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相关工作部署,就下一步全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所有在北京市域内行驶的车辆将按照不同的污染排放水平分区域行驶:“ 200951日起 ,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北京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2009101日起 ,黄标车禁止在北京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我省牌照拟进京车辆必须符合《通知》要求的污染排放水平并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二、开展我省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  

根据《措施》要求,各市6月底前必须建成符合我省要求的环保检测站并经省环保局委托。 200971日起 ,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基础上,各市如在全运会期间需对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管理措施的,具体方案于20099月底前报省环保局。  

三、环保标志管理范围和分类标准  

(一)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以外的我省牌照汽车全部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二)根据污染排放水平并结合《通知》要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标准需调整时,另行通知。  

四、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机动车必须到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观检验。由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环保部编制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可直接查询车辆应符合的排放标准,数据光盘随文下发。  

(二)排放测试。由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测试,结果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机动车排放测试方法应严格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18285-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符合简易瞬态工况检测要求的汽油车应按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执行《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37 657-2006)标准限值;双怠速法只允许对配有ABS(EBD)装置且检测时无法拆除并致使车辆无法完成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全时四驱动的以及大型(车重大于3.5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辆排气污染物开展检测工作。  

(三)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各市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并登记备案,定期上报省环保局。没有经省环保局委托检测机构的市,其车辆就近到其他有经省环保局委托检测机构的市进行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标志。  

1、新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自 200951日 起,各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取得牌证后,在1年有效期内(注册登记日起算)不进行排气测试,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各市核发点经外观检验合格后,发放环保标志。  

2、其他车辆环保标志的核发。按照检验要求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测试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四)签注有效期。按要求经省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签注有效期(有效期限参照安检有效期限)。标志正面为有效期截止年份,以在相应月份打孔的形式签注有效期。  

(五)环保标志换发和补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首次申领后,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标志按照我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委托检测相关要求执行,经检验合格后申请换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宣传。  

(二)环保合格标志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样式要求(青岛市于2010年底前完成标志换发工作,改用环保部统一标志),省环保局负责印制(加盖公章)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和监管工作。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以便检查。  

(三)未经委托从事检测的或虽受委托但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将由省环保局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经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名单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作者:jijinchu 来源:基金处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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