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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活动公告 第二号
我市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活动,踊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为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利的线索。从5月1日到5月30日,市环保部门共受理群众投诉254件;其中电话投诉216件;群众来信27件;上级机关转办7件;接待来访4次8人。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环保部门十分重视,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了查处。人民群众的投诉中使用有奖举报方式投诉的有10起,其中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8起。现公告如下:
1、高青县天镇山东淄博钜造纺织有限公司往地里埋黑泥(硫酸铁),污水池往东南墙向北70米,污染环境。
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举报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山东淄博钜造纺织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清运污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用铲车将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在厂区内私自进行掩埋。当场责成该公司对掩埋的污泥进行清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责成高青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沂源县东里镇王坪村汇源公司的养牛场向河流排放含有粪便的废水,污染河流下游群众的饮用水水质。
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举报,组织有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经查:群众反映的是沂源奶牛养殖基地有限公司,该公司畜禽粪便的储存设施未采取防渗、防溢流、防雨水流失等措施,畜禽尿液、粪便随同雨水一起排入养殖厂西边的河沟,而后流入沂河。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责成该公司采取防渗、防溢流、防雨水流失等措施。
3、淄川区黑旺镇(通往济南的路上)佛村岭东有一个石灰窑,排放粉尘,污染环境。
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此投诉,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石灰窑实际是一个石料粉磨站,位于北佛村东山岭的路旁,距离济王路约800米。该厂没有环保审批手续,在装置投入生产时,产生粉尘污染周围环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环境监理现场处理单》责成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同时要求淄川分局和黑旺镇政府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予以取缔,拆除该厂生产设备。
4、临淄区朱台镇罗家村村东有个罗鑫化工厂排放化工污水异味呛人,修理一个暗排管道夜间偷排污水。
经调查,淄博罗鑫化工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氯乙酰氯,原料为一氯化硫、硫磺、氯气、氯乙酸,用作医药及农药的原料。氯乙酰氯在反映过程中无废水产生,只有在蒸馏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硫,加液碱后成亚硫酸氢钠,并与尾气吸收后形成的盐酸一齐出售,地面及设备冲洗水全部进入废水收集池内。暗管实为三个外排雨水管道。但部分外排废水没有进入废水收集池的洗桶水。
临淄区分局对罗鑫化工有限公司外排水已立案处罚,并加强监管力度,杜绝此类问题的重复发生。
5、淄川区昆仑镇许家村的孙即栋开了一家非法的镀锌厂污染环境。
2008年5月14日,市局信访办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镀锌厂进行了查处。该厂业主为孙即栋,主要经营项目是对除尘机骨架镀锌,2005年8月开始生产,没有环评手续和营业执照。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属于取缔范围。当即下达了《环境监理现场处理单》,责成其立即停止生产,拆除所有设备。对残留废水妥善处理,禁止外排。
6、张店区科技工业园西吕村西北方向原部队驻地有一地下炼油厂,晚上生产。
2008年5月12日,市局信访办对群众举报的地下土炼油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土炼油座落在张店区房镇西吕村西北(原部队驻地),现场大门紧闭。经西吕村村委工作人员协助,进入院内。现场有储油罐三只,附近有生产废水、废油。经向村委了解,该院属西吕村,土地承包认为杨志刚,经村委与该承包人联系,此人没有到场。根据现场情况认定,该处的土炼油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属于取缔范围的土小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当即给西吕村村委下达了书面通知,责成其对本村存在的土炼油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该土炼油立即停产,三日内拆除设备,恢复当地地貌。
(2)由张店环保分局、房镇镇政府和西吕村村委监督落实。
若三日内未拆除,有上述三部门联合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7、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小炼铁炉产生的烟尘污染空气、废渣占用良田、破坏树木。
2008年5月14日,市局信访办对群众举报的淄川乐强泵阀机械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厂坐落在淄川区东坪镇下义户村,负责人王乐强。该厂系省残联批准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扶贫优秀基地,主营项目为机械铸造,生产过程中使用冲天炉进行锻造。该厂用于翻砂锻造的冲天炉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直接燃煤,烟尘污染环境。当即提出了如下处理措施:
(1)立即停止冲天炉的使用,改为电炉。
(2)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整改完毕,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3)如擅自投产,将责令全面停产并处罚。
8、沂源县徐家庄乡水库上游一个洗沙子的厂,对水库造成污染。
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举报,责成沂源县环保局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洗沙厂的沉淀池已满,没有及时处理,造成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县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新建污水沉淀池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对该厂给予罚款10000元。
根据《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之规定,特此公告。请上述事项的举报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举报密码、本人身份证到市环保局核对领取奖金,逾期不核对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环保局对上列事项的举报人表示感谢,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勇敢地向环保部门举报揭发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