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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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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外省委托我省管理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按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第四条 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附一表1或表3的排放限值及免予检验的新购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经环保检验达不到附一表1或表3的排放限值,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附一表2或表4)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达不到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免予环保检验的纯电动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第五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式样和规格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见附二),并统一印制。
第六条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标志不收取费用。
环保检验标志的印制费用由设区的市级财政列支。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同步,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达标车型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方可注册登记。
对已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第九条  外地转入我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我省对新注册登记机动车执行的国家阶段排放标准,并到有资质的环检机构进行环保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持社区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通知单和检验合格的报告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验结果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省内设区的市之间转移在用机动车的,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申领环保检验标志,确需在其他的设区市申领环保检验标志的,可凭注册登记地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单(附三)申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根据检验结果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
第十一条 未通过环保检验的,应当经维修后到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程序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第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换发环保检验标志。
第十三条 环保检验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原核发单位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见附四)要求逐级上报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信息。
第十五条 环保检验标志按附五要求进行编码,编码须印制在环保检验标志背面及副本。
第十六条 实行电子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市,其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环保检验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一:    
      表1:        规定排放标准限值——适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
(RM)Kg
第一时段(2011年10月1日起)
第二时段(2013年10月1日起)
第三时段(2015年10月1日起)
环保检验方法
CO
HC+NOx
CO
HC+NOx
CO
HC+NOx
GB18285-2005规定的简易瞬态工况法
第一类车
全部
9.2
3.3
7.2
2.5
6.3
2.0
第二类车
Ⅰ类
RM≤1250
12.0
4.5
10.0
2.8
6.3
2.0
Ⅱ类
1250<RM≤1700
15.8
5.0
13.0
3.0
12.0
2.9
Ⅲ类
1700<RM
19.0
5.5
16.0
4.0
16.0
3.6
 
 
 
表2:   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
基准质量(RM)
kg
第一时段
(2011年10月1日起)
第二时段
(2013年10月1日起)
环保检验方法
CO
HC
NOX
CO
HC
NOX
GB18285-2005规定的简易瞬态工况法
RM ≤1020
31.5
4.4
5.0
22
3.8
2.5
1020< RM ≤1470
40.2
5.2
5.8
29
4.4
3.5
1470< RM ≤1930
41.0
5.5
6.0
36
5.0
3.8
RM >1930
42.0
6.5
6.0
39
5.2
3.9
 
 
 
 
 
 
 
 
表3:       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不适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环保检验方法
Co/%
Hc/10-6
Co/%
Hc/10-6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0.8
150
0.3
100
GB18285-2005规定的双怠速法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气光吸收系数
(自然吸气式)
排气光吸收系数
(涡轮增压式)
GB3847-2005规定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
2.5m-1
3.0 m-1
 
表4: 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不适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环保检验方法
Co/%
Hc/10-6
Co/%
Hc/10-6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GB18285-2005规定的双怠速法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烟度值
GB3847-2005规定的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
4.5Rb
 
 
 
 

附二:
环保检验标志式和规格
环保检验标志正面式样
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注:环保检验标志正面年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年份,被打孔的月份为下次环保定期检验的月份。
环保检验标志反面式样:
 
 
环保检验标志规格:
尺寸: 85mm×85mm;文字字体: 中文是大宋,阿拉伯数字是“Arial Black”绿色环保检验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 M:0 Y:0 K:0,绿色背景 C90 Y80;黄环保检验标志颜色:白色文字C:0 M:0 Y:0 K:0,黄色背景 M55 Y100
环保检验标志副本式样:
正面
背面
环保检验标志副本规格:
尺寸:88mm×60mm; 文字字体:环保检验标志副本 黑体 12pt,内容字体:宋体 7.5pt;副本背面黑体 12pt,内容字体:宋体 7.5pt
 
 
 
 
 
 
 
 
附三 委托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通知单
(正本)
业务流水号:
XX市环保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你局对下列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请予受理:
车辆类型
 
号牌号码
 
制造厂
 
机动车品牌
 
机动车型号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机动车所有人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日(盖章)
……………………………………………………………………………….
 
委托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通知单
(副本)
业务流水号:
XX市环保局: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现委托你局对下列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请予受理:
车辆类型
 
号牌号码
 
制造厂
 
机动车品牌
 
机动车型号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机动车所有人
 
身份证明名称
 
身份证明号码
 
                                
     
 
附四 
环保检验标志信息报送内容
 
标志编号
 
车牌号码
 
标志类别
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车辆型号
 
排放标准
0/////
使用性质
营运/非营运
车辆登记日期
 
燃料类型
汽油/柴油/LPG/CNG/双燃料/其他
标志核发日期
 
标志有效期至
 
 
 
 

附五
环保检验标志编号规则
 
环保检验标志编码暂时采用数字编码,考虑到后续应当用的扩展,有条件市可采用条形码打印,便于直接扫描读取机动车信息。数字编码规则为地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核发机构编号+工位编号。实例如下:
 
地区代码
年份
核发机构编号
工位编号
顺序编号
372501
11
01
01
000001
 
一、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GB/T 2260-1999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按照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6位编号(见http://www.stats.gov.cn/TJBZ/xzqhdm/t20080215_402462675.htm
二、年份:2位数,年份;
三、核发机构编号:2位数,某一环检机构资质证书编号后2位;
四、工位编号:2位数,某一环检机构检测线序号;
五、顺序编号:6位数,对应环检机构某检测线所核发的环保检验标志顺序编号。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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